各乡(镇)人民政府,640台地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维护用水者和自来水供水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饮水工程长期、稳定地发挥效益,现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农村自来水供水管理站负责阿勒泰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工程建设完成后移交受益乡镇管理。对城乡一体化工程,主管网建设完成后移交城市自来水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分、支管网由受益乡镇管理。市农村自来水供水管理站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自来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各乡镇负责辖区水厂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从现有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中选用3—8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管理、水费征收、供水设施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三、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根据《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改委 财政局 水利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办发〔2013〕4号)文件要求,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不高于城市供水价格水平核定,阿勒泰市农村饮用水水价暂按照1.35元/立方米执行。各乡镇自来水供水管理单位要逐步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推广使用磁卡式计量设施。
四、其他管理要求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阿政办发〔202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及农村自来水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docx